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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得價值3.3萬元的1.1克拉的鉆戒,佩戴一個星期后鉆戒上近3萬元的鉆石不翼而飛怎么辦? 15日,經工商部門多個輪回協調,消費者管女士與商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:由商家負責尋找價格品質與原購飾品鉆石相近的裸石重新加工,承擔價格的80%,管女士承擔價格的20%。
此前,如皋工商局如城分局接到消費投訴,管女士在城區某首飾店買鉆戒后鉆石沒了,管女士找到商家,商家只同意賠付原價的35%。而管女士則認為,鉆石的脫落純屬鑲嵌工藝上的質量問題,況且自己只佩戴了一個星期,其間并未受到外力重創、擠壓,商家應該全額賠償。工商干部積極尋找賠付依據,而國家“三包”產品目錄中并沒有鑲嵌首飾這一類消費賠償的明文規定,隨即依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相關規定,組織了買賣雙方調解。